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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1993年9月有关收入情况如下:
经营收入 20000000元
其中:商品房销售收入 1200000元
配套设施销售收入 4000000元
代建工程结算收入 3000000元
出租产品租金收入 1000000元
其他业务收入 400000元
其中: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200000元
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180000元
按照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纳税期限为10天,按上月税款预缴。上月企业营业税税款为930000元。
(1)预缴税款
企业于9月11日、21日、30日分别预缴1-10日、11-20日、21-30日营业税税款。预缴时,分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10000(930000÷3)
贷:银行存款 310000
(2)计算经营收入应纳营业税
按照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计算其相应的应纳税额。
按照税法规定,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都属于“销售不动产”科目,应按5%科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2000000+4000000)×5%
=800000元
按照税法规定,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应属于"建筑业"税目,应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000000×3%= 90000元
按照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出租产品租金收入应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0000×5%=50000元
则经营收入应纳税额总计为:
应纳税额=800000+90000+50000=9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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