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3-3-26 2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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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1 天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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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公共配套设施(如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包括地下车库)作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一项内容,不存在单独核算成本问题。取得收入(出售或出租)时计入收入、纳企业所得税,不再有开发成本与之配比。而建造非公共配套设施(如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同建造开发产品一样,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按照楼主说法车位是不需要单独计算成本、收入了。因为在车位开始销售前住宅是必须要办理完大产权的,这时住宅已竣工结算了。那这样的话,销售车位后是不是要与住宅收入合并重新计算土增税、所得税呢?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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