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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武汉-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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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讨论] 地下停车场会计核算有诀窍(转)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3-26 22:35
  • 签到天数: 11 天

    [LV.3]偶尔看看II

    1#
    发表于 2011-10-2 23:47:00 |显示全部楼层
    求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3-26 22:35
  • 签到天数: 11 天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11-10-3 00:09:14 |显示全部楼层
    “总之,公共配套设施(如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包括地下车库)作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一项内容,不存在单独核算成本问题。取得收入(出售或出租)时计入收入、纳企业所得税,不再有开发成本与之配比。而建造非公共配套设施(如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同建造开发产品一样,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按照楼主说法车位是不需要单独计算成本、收入了。因为在车位开始销售前住宅是必须要办理完大产权的,这时住宅已竣工结算了。那这样的话,销售车位后是不是要与住宅收入合并重新计算土增税、所得税呢?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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