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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讨论] 地下停车场会计核算有诀窍(转)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5-12-2 12:58
  • 签到天数: 38 天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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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1-9-24 22:22:32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武汉-狂人 于 2011-9-25 18:48 编辑

    如今在不少城市,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场所随处可见。   其成本究竟该如何核算,不少会计人员却不大清楚。对于停车场所,应区分为单独建造和非企业单独建造两种情况,会计核算方法以及计税依据有所不同。
      停车场所如果属于单独建造的,应作为成本对象进行单独核算。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因此,如果属于单独建造则应按成本对象进行单独核算,并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对于成本对象的相关规定确认并核算其相关的计税成本。但企业需注意第二十六条同时规定:“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 管税务机关同意”。
      如果停车场所并非企业单独建造,而属于利用地下基础设施而形成的停车场所,则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国税发[2009]31号中对于“公共配套设施”有其相关的界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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