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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入的问题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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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6-23 16:28:55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现在头有点晕了,因为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的确认不同,有些地方不太明白了!国税发[2006]31号),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这个实际销售收入是指预收账款还是会计账务上已确认的收入?比如一家公司06年成立,08年才开始预售,这个项目要到2010年才能完工,那么从08年开始计算还是从2010年计算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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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8-6-23 16:45:58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请教!以上面的例子,2010年才能确认收入,那么06年的还能抵扣不?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8-6-24 09:50:36 |显示全部楼层
银河飞雪,你好!我还请教下!
问:某公司是一家2003年以前开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前均无业务,目前主要从事旧城改造。请问:该公司在2005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目前该公司还未发生销售业务)?能否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一次性列支,若不能,请问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 (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因此,该公司在2005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在发生时在企业会计利润中列示,并可以向2005年——2007年这三个纳税年度进行结转。若超过2007年,该企业仍无收入,则已列支2005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能再向以后年度结转。
这个是不是与长国税[2006]87号有点冲突,现在我有点搞清楚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8-6-24 09:54:44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点搞不清楚了!这个回答我理解为是从发生三项经费年度开始向后结转三年,比如2006年发生了,向后结转是07、08、09三年,如果09还没有收入,到了2010年,那么06年的就不能抵扣了,而长国税[2006]87号我理解为是2010年有收入,向后结转是2011、2012、2013这三年,不知这样理解是为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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