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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时效(最新)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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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0-20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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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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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1-8-11 09:26: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时效(最新)

    作者:梁野税官

    (涉及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及其实施条例、《稽查工作规程》、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2010年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
    时间

    情 形 及 相 关 条 文

    1日(24小时)

    1、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征管法细则》第68条
    2、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
    2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行政处罚法》第50条
    3

    1、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征管法细则》第69条第二款
    2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一项
    3、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 190号)第四条
    4、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
    5、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25条
    6、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 190号)第九条
    7、审查机构应自收到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之日起3【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以下处理决定书报送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 190号)第十一条
    8、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二十九条
    9、纳税担保人以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质押担保的,按照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的规定执行;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质物返还给纳税担保人,解除质押关系。《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条
    10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

      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工作日,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工作日退还被执行人。《稽查工作规程》第六十七条

    11、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一条

    5

    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20条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3、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9条。
    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行政诉讼法》第43条
    5、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 190号)第五条
    6、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 190号)第十三条
    7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三条
    8、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四款
    9、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0、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
    11、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内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
    7

    1、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7条
    2、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9条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9条
    3、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40条
    4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
    5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6、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40条
    8、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二)项
    9、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二)项
    10、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行政诉讼法》第42条
    11、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企业所得税法》第40条
    1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13、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10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征管法细则》第25条
    2、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征管法细则》第78条
    3、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7条
    4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5、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0条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行政诉讼法》第40条
    7、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行政诉讼法》第43条
    8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行政诉讼法》第58条
    9、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10、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1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1条
    12、审查机构应在自收到调查机构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终结,制作审查报告,并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听证期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 190号)第九条
    13、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二、三款
    1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15

    1、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征管法细则》第15条第一款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征管法细则》第15条第三款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征管法细则》第17条
    4、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征管法细则》第20条第二款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征管法细则》第22条第一款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征管法细则》第24条第一款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征管法细则》第73条
    8、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征管法细则》第43条第二款
    9、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征管法细则》第58条
    10、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22条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
    1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二款
    1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二款
    1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行政诉讼法》第58条
    14、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
    15、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 190号)第五条

    16、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
    17、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在保证期限内书面通知纳税保证人的,纳税保证人应按照纳税担保书约定的范围,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履行担保责任。
    纳税保证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纳税保证人在限期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纳税保证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或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三条
    18、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二十四条
    19、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条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自纳税担保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条
    20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内提出审理意见。《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条
    21、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22、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
    23、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
    20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细则》第42条第二款
    30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征管法》第15条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征管法细则》第12条
    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征管法细则》第13条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征管法》第16条
    5、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征管法细则》第14条
    6、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征管法细则》第15条第二款
    7、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征管法细则》第49条第二款
    8、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征管法细则》第78条
    9、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征管法细则》第84条第二款
    10、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征管法细则》第86条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征管法细则》第106条
    12、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9条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9条及《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
    13、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40条及《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
    14、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43条及《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15、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退还。《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
    16、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17、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
    18、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
    19、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60

    1《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稽查工作规程》第72条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第9条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法》第31条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
    5、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9条
    6、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7条
    7、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13条
    8、申请人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14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14条第二款
    9、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 依照本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二)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三) 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四)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因前条第(一)、(二)项原因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无人继续复议的,行政复议终止,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五)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终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26条
    10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9条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9条
    11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43条
    12、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法》第55条
    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
    14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
    15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

    2个月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38条
    2、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行政诉讼法》第60条
    3、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一款
    3个月(90天)

    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征管法》第31条第二款
    2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征管法细则》第86条
    3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退还。《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39条
    5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7条
    6、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赔偿法》第14条
    7、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
    8、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180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征管法细则》第21条第二款
    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
    5个月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
    6个月

    1、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征管法细则》第88条(注:检查保全)
    2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二款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八条
    12个月(1年)

    1、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
    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
    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
    5、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
    2

    1、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法》第29条
    2、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一款
    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
    4、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
    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
    6、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3条
    7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2《稽查工作规程》第七十七条
    3

    1、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征管法细则》第56第
    2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征管法》第51条
    3、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征管法》第52条
    4、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五)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
    5、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4条
    6、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0条
    7、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4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
    5

    1、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征管法》第52条第二款
    2、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征管法》第86条
    3、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发票管理办法》第30条
    4、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
    5、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
    6、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
    7、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9条
    8、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
    9、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企业所得税法》第57条
    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
    10

    1、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征管法细则》第56条
    2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

    《稽查工作规程》第75条
    3、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征管法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4、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
    5、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4条
    6、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
    7、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3条
    20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
    30

    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稽查工作规程》第75条
    备注

    1、《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8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2、《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4、《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了“3个工作【日】”
    5《稽查工作规程》第七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以上、【日】,包括本数。

    6、《行政强制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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