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慵懒 2011-10-21 1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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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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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中,一、房开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的开发用地绝大多数为净地(有的或称为熟地),成交价格中包含国土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所有应收的费用。
二、有少数取得的开发用地不是净地,成交价格中仅包括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没有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包括不限于大市政配套费等费用,要另行缴纳。另行缴纳的费用构成了土地前期开发的成本,也是取得土地所支付的经济利益。
三、财税〔2004〕134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603号文件说的市政配套费缴纳契税仅指上述二的情况。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27条和财会[2013]17号《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26条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里的大市政配套费也是仅指上述二的情况。
四、按上述一的情况取得土地后缴纳的大市政配套费均计入开发成本的“前期工程费”而不是计入“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也不需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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