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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号专题】说说市政配套费在的所得税和契税方面的处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1-10-21 10:48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1#
    发表于 2011-8-3 17:30:12 |显示全部楼层
    大配套费一般指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供排水、桥梁、绿化、环卫等市政设施及红线内的中小学、幼儿园设施建设。实务中都是按建筑面积收的。和土地没关系,只能计入前期工程费明细科目。

        至于31文为什么计入土地成本,就和《财税[2004]134号》国税函2009  603号有关,估计是有些土地出让的时候不是净低,含着已经缴纳的配套费。等我们购买的时候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就包含了配套费,肯定配套费交契税了。这样,只能入土地成本了。
        31文很多地方不完善,也不准确,应在土地成本和前期工程费下边都写上包含大配套费。
        同样是31号文27条,开发间接费下边的周转房摊销明细科目 。我没用过,估计是原先老会计制度遗留的历史问题放这里。现在新准则没这明细科目。
       所以尽信书则不如无书,耶!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1-10-21 10:48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2#
    发表于 2014-4-13 13:46:32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工作中,一、房开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的开发用地绝大多数为净地(有的或称为熟地),成交价格中包含国土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所有应收的费用。
        二、有少数取得的开发用地不是净地,成交价格中仅包括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没有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包括不限于大市政配套费等费用,要另行缴纳。另行缴纳的费用构成了土地前期开发的成本,也是取得土地所支付的经济利益。
        三、财税〔2004〕134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603号文件说的市政配套费缴纳契税仅指上述二的情况。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27条和财会[2013]17号《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26条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里的大市政配套费也是仅指上述二的情况。
        四、按上述一的情况取得土地后缴纳的大市政配套费均计入开发成本的“前期工程费”而不是计入“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也不需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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