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2-6-6 14:56 |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
按企业所得税2009(31)号文规定,合作建房有分配产品和利润分成二种方式,你们属于产品分配这种方式,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㈠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按以上二条规定,开发产品分配的,流转税肯定逃不掉的了。
可采取组建项目公司方式,项目结束后采取分立方式,分别成立二家新公司,将住宅和商业分立到各自公司,实现产品转移,又规避了流转税和土增,具体实际操作复杂,需详细规划考虑。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