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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uhaiqing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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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继续讨论83号专题(一个考倒人的房地产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7-22 17:45
  • 签到天数: 114 天

    [LV.6]常住居民II

    11#
    发表于 2011-7-31 15:44:03 |只看该作者
    我比较赞成入成本,但时点是在发生时再来列支。很多时候会计准则都得让位于税法做法,所以以税法为主。谢谢。

    该用户从未签到

    12#
    发表于 2011-8-1 11:35:51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认为不应计提,从税法上已经说了发生时入成本,第二,如要计提,你是在购入地起开始计提呢,还是等一年以后计提?还是第二年开始计提?如是购地起就计提,那么如果一购地就投入足够资金(已建设投资额占总建设投资额超过25%)开始建房,那就不用计提;如是超过一年开始计提,那你是在第1月提还是以后提?它是否要投入足够资金做房?要知现在政策是超过2年政府可以有权收回土地。如第2不做,那计提资产损失呢还是做费用或入成本,但没土地了入不了成本的。你计提做啥?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5-12-16 17:06
  • 签到天数: 70 天

    [LV.6]常住居民II

    13#
    发表于 2011-8-17 08:46:25 |只看该作者
    2010年 220号文,明确规定,土增税清算中,土地闲置费不可以扣除,还入成本干吗。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8-23 09:48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14#
    发表于 2011-8-18 13:50:47 |只看该作者
    土地闲置费在会计上应该入开发成本会合理些。对土地闲置费在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上有着不同的认定:所得税是可以在税前列支,因为所得税司认为企业与土地中心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跟其他经济合同一样,大家是平等的,闲置费只不过是企业有违约行为所产生的经济合同违约金,理应可以在税前列支;而财产税司认为,根据高院的司法解释,与土地中心纠纷由行政庭受理,所以闲置费是属于行政处罚,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列支。所以我认为,会计上入开发成本与所得税一致,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再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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