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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 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有关问题的探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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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7-16 15:11:17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有关问题的探讨


      我国建造合同准则最早发布于1998年6月25日,1999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实施,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修订,新的建造合同准则对施工企业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同时对施工企业的管理与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更加规范了施工企业的会计行为,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施工企业仍面临许多难题与困惑,必须正确地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保证新建造合同准则顺利地得以实施。

      一、新建造合同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与原准则比较,新准则主要是进行了体例上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核算内容的变化。建造合同的标的物一般都具有金额大、时间长的特点,通常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分属于不同的会计期,新准则取消了原准则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规定。

      (二)增加了合同分立条款。新准则增加了追加资产的建造内容规定。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1.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2.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修订后,合同分立和合同合并的规定更为具体、全面,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明确了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对于当期没有完成的建造合同,新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新准则的内容更加清晰、明确。

      (四)合同收入计量差异。原准则第八条规定,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这里所说的工程价款是指建造合同的总金额或总造价。可是,如果工程价款显示的金额与公允价值的差异较大,按照工程价款来确认收入就不够准确了,新准则考虑到公允价值的因素后将其删除。

      (五)合同成本的差异。原准则详细规定了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构成的详细内容,而新准则只是对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更加简洁、易懂。同时明确:“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六)披露部分的变化。新准则对原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进行重新编排,并要求企业按每项合同披露相关信息,同时取消了原准则中要求披露“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和“应收账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的条款。

      二、施工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总收入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认,存在一定的难度。准确的确认合同总收入与预计合同总成本是正确核算建造合同的前提,而施工企业当前面临以下两种情况严重影响建造合同收入与成本的确认:1.目前建筑市场还不规范,有的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不确定;有的工程项目经常发生设计变更,合同总价变化较大;还有的工程项目边设计、边施工,根本没有合同总价。有的工程成本受市价影响较大,难以准确预计合同总成本等。这些实际存在的问题给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带来了一定难度,如果处理不好,将影响会计信息的准确性。2、施工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合同总收入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认与计量。新的建造合同准则,要求施工企业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与职业判断能力,才能保证准确地确认合同总收入和预测合同总成本。而目前施工企业管理水平普遍较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有关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职业判断能力较低,导致合同总收入确认与合同预计总成本预测的合理性与准确性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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