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8-8-3 1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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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45 天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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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江苏地税的回复:
详细信息
标 题: “甲供材”发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扣除?
内 容: 请问国税部门开具的“甲供材”发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直接扣除?要不要再对“甲供材”发票这部分开具建筑业发票,凭建筑业发票扣除?
附 件:
处理情况
批示意见:
答复内容: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甲供材”建筑工程,建设方自行购买材料时,已经取得了相关增值税发票;施工方应当按照收到的工程款,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材料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
建设方可以凭销售方依法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不需要再对“甲供材”部分开具建筑业发票。
欢迎您再次咨询!"
答复时间: 2011-09-05 17: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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