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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梁野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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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号专题】非地产企业开发建房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4-11 07:57
  • 签到天数: 125 天

    [LV.7]常住居民III

    1#
    发表于 2011-7-12 09:04:46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按31号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用什么科目来做帐,并不重要,一般这种情况企业是用在建工程归集成本,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然后分配时按视同销售确认营业外收入,这是会计处理。至于到了所得税上计算应税所得额和申报程序,房地产企业与普通工业企业应无差距,差的只是31号文确认了预售收款按实现收入处理、和确认收入的时点。
         从案例来看,确认收入的时点已经确定-房屋已经交付使用就应该认定为达到确认收入条件,不需要再按31号文规定的毛利率预计毛利,直接按完工产品确认收入和成本。
        至于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个人认为,不能再参照房改房方式处理,而应按市价确认收入,但此市价应该有别于大产权房的市价,毕竟这房子不能办理房产证,属于小产权房。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4-11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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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2#
    发表于 2011-7-12 15:37:40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6# 的帖子

    既然这种情况适用31号文,就应该可以预提成本。另外本案中应该是成本已经确定了,不需要再预提成本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4-11 07:57
  • 签到天数: 125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
    发表于 2011-7-12 15:51:27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7# 的帖子

    这个案例说明什么呢,说明31号文正确,而342号文有点走极端吗?再进一步说这几个文件的出台和本案是否适用31号文又有什么关系呢?
       如果说超过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收入属于违法经营而不属于税法管理的范围的话,大家都可以故意超范围经营了。毕竟现在税法刚性是最强的,其他部门的执法力度比税法差了很多。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去做建安,建安企业来做房地产,卖建材的去卖家电,只要客户接受,就不需要交税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4-11 07:57
  • 签到天数: 125 天

    [LV.7]常住居民III

    4#
    发表于 2011-7-12 16:10:05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我们大家在这里讨论的热火朝天的,可楼主却没有动静。如果楼主能说把这个案例说的再明白些,比如税务机关什么意见,企业什么意见,双方的分歧有多大,这样大家会他提这些问题的目的更清楚,回答问题也能有矢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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