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楼主: 梁野税官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189号专题】非地产企业开发建房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7-24 09:42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1#
    发表于 2011-7-12 14:54:26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溱个热闹。
          我不支持31号文,我认为出售无产权的房屋应按租赁处理,该公司建造的房子应按建造固定资产处理,所有的建房支出通过折旧在税前扣除。售房款按租金收入处理。由于租赁的法定最长年限为20年,房款可分20年分期摊入企业收入。
         至于有人说的,实质重于形式征税。我不赞同,这是有前提,是在有法律依据的允许下。如有人说,销售无产权的车库税务局也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我认为这是一种存在即合理的思维,即我们不应该认为税务机关所做的都正确的,毕竟这没有法律依据。正如,总局有一个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该文规定,企业转让股权也要征收土地增值税,一直被认为是税收上实质重于形式的案例。但现在该文并未收录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6号)中,显然国税函[2000]687号文已不具有效性。就是因为该文与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的表述是违背的。税收执法风险太大。正如对无产权的车库也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是一个道理。所以说,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收实践中也不能滥用。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7-24 09:42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11-7-14 09:22:14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超范围经营与能否取得房子的所有权是两回事,比如说,前些年,建筑企业也搞房地产开发,但以前能开不动产发票,现在不能了,但可去税务局Dai.开,房管部门也给办理房产证,所以这种违规销售房地产行为是要按销售不动产交税的,因为它转移了房地产所有权,.但问题是该案例不属于销售房地产行为.所有权未转移.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