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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梁野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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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号专题】非地产企业开发建房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
发表于 2011-7-11 20:04:51 |显示全部楼层

。。。

2009第31号文是针对于房地产企业的,是属于特殊规定,其他一般性规定的发布不影响房地产企业的特殊规定,但影响工业企业,工业企业应该按照一般性规定进项操作,这意味着工业企业不能对竣工未决算合同的10%的成本预提,也不能按照开发成本等设置科目,因为房地产不是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这就好比是企业收到利息是冲减“财务费用”,而银行收到利息 需要单独设置“利息收入”,因为利息是银行的主营业务,应按照“金融业”缴纳营业税,对于工业企业的以上行为,应当增加在建工程成本,等待完工后结转为固定资产,分配给员工的部分,应该视同销售,并且企业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并代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分配给股东作为退股资金的房屋,同样视同销售,并且按照差额确认股东的个人投资收益或者损失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11-7-12 08:08:36 |显示全部楼层

....

这个问题不难啊,,,在初级会计职称的考试里就有的啊,,,工业企业自建房地产出售  按3%征收建安  按照5%不动产转移  这两个税是同时交纳的,31号文出台的背景是房地产企业预售,确认收入迟,有可能真正结转收入的时候房地产老总人都跑掉了,所以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去规范房地产已经不合时宜了,这才专门费了这么多心思去写这个31号文,这个文和工业企业无关系,工业企业按照会计准则或者会计制度规范。。。。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1-7-12 12:44:55 |显示全部楼层

..

实质重于形式 需要得到总局发文件的认可  不是地方税务局知道实质是什么就认可实质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11-7-12 12:54:26 |显示全部楼层

....

举个例子吧  对于完工产品的确认条件  2009.31号文件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为什么还有后续的2009第342号文  2010第201号文?同一个问题国税总局为什么三令五申?就是因为31号文不全面,才需要进行扩大和细化解释,防止纳税人钻空子,所以,解释权在国家税务总局手里,就算实质是如此,告上法院的话,同样需要总局的文件进行支持法院才能认可,口说何凭呀??????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11-7-12 15:13:55 |显示全部楼层
租用,,无产权车库出售也要按照有产权的处理 根据2006.187号文  该文说的很清楚 只要是车库出售 不管有没有产权  把土地增值税缴纳了  这是税法的思路  撒谎也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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