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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实务与风险防范》问题征集活动公告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27 10:11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5-27 13:20: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实务与风险防范》问题征集活动公告



    各位房地产会计网的朋友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实务与风险防范》的读者:

    承蒙各位的支持和厚爱,由笔者人编写、大连出版社出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实务与风险防范》一书于20115月份出版,上市以来,得到大家的认可,在卓越以及当当的房地产税收类图书的销售中一直名列榜首。能够取得如此良好的销售,离不开新老朋友的支持和厚爱,在此,笔者对支持本书的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于知识、水平和从业经验的限制,笔者深知这本书无论从体系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可能存在错误、疏漏之处,担心因自己的失误会误导读者,哪样的话自己会有终身的负罪感。所幸的是,本书上市后,很多读者都通过出版社、中国会计视野房地产业务探讨版面、房地产会计网及其他途径提出了书中存在的问题。说明关心本书的读者与笔者期望是一致的。


    为了更好的推进本书再版时修改和完善,避免书中的疏漏和错误再次出现,更加贴近读者心灵,经与出版社协商,决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实务与风险防范》一书的问题征集活动,具体事宜如下:


    一、凡是发现书中的错误都可以跟帖指出,发帖时请写清第几页第几行,错误内容,及更正后的应该是什么。


    二、对本书的结构框架进行指导,如觉得有不合适的地方,请跟帖指导。如开发环节的设置、销售环节的纳税处理等。


    三、本书须完善的地方。如税务核算不清晰、书中案例是否需要进一步增加说明等。


    四、其他。

    总之,凡是有不合适的地方请跟帖指出,以便笔者再版修订。
    对于指出以上4条问题的之处,经确认确需修改者,笔者将给予以下回馈:

    一、赠送《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实务与风险防范》再版书一本;


    二、再版时在书中进行鸣谢。


    三、如需要,可申请联系赠与大连出版社出版的其他图书一本。


    四、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有一定价值,并愿意加入房地产财税写作团队的,可进一步联系合作事宜。


    提醒:

    1、由于笔者从实务角度对于房地产开发业务问题在解剖分析,提出问题前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阅读本书,对于不确定观点务必做出政策依据分析。
    2、本书的税收法规更新至20104月,4月以后的政策法规更新请见笔者新浪博客!
    3、学习中问题也可在中国会计视野、房地产会计网笔者的专门帖中跟帖提问。



                                                        樊剑英


                                                      2011年5月27日



    [ 本帖最后由 税中望月樊剑英 于 2011-6-14 15: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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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27 10:11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2#
    发表于 2011-5-27 22:35:07 |只看该作者

    与云淡风轻讨论P151-152共同成本的分摊讨论

    与云淡风轻讨论P151-152共同成本的分摊讨论
    云淡风轻 2011-05-26 20:03     5月8日在卓越网购了您的书,今天收到,非常高兴。因为在房地产公司做会计,正遇到成本核算的问题,所以从139页读起,在151页和152页共同成本举例中有不太明白的地方,特此请教:
        1.不可售游泳池10万元土地出让金是否作为配套设施归集成本后再分摊到可售成本对象中,如果是,公寓已出售面积分摊的土地出让金会大于590万元, 否则,不可售成本就成了房地产公司的存货,怎么行呢?如果我理解错了,但您是按已出售80%比例计算的。
        2.案例5-2也是按已出售80%比例计算的开发成本,说明在转销售成本了。3.我觉得首先是可售与不可售成本的划分开发成本,再按已售和未售结转开发产品成本。例题表述不太清楚。4.有的书上将工程监理费列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

    税中望月:
          首先感谢对于税中望月的关注和支持,对于共同成本的分摊问题,本节旨在说明配套设施中经营性设施无论按照土地增值税政策还是所得税政策都应视为自建固定资产核算,那么这部分成本不能作为存货处理,除非还要出售,因此,不可售泳池成本应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当然有一种可能是你说的这样一种情况是“游泳池属于非经营性配套设施,产权为公寓全体业主共有”那么该配套成本将全部转入可售建筑面积中,就是你所述情况了。
          工程监理费的理解:从性质上看计入开发间接费问题也不大,另方面讲,实际工作中,工程监理费是可以对应到具体成本对象的,可以作为直接成本,那就是建筑成本一部分了。
          欢迎继续交流。
           2011年5月26日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43147-1-1.html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27 10:11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3#
    发表于 2011-5-27 22:55:53 |只看该作者

    与东方亮的讨论

    杭州*东方亮(709625427) 21:37:38
    樊老师:P247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的填报及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填报。如果处理时未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核算,两项都填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样第4列调减金额。那么这两项是不是应该合并加在一起?


    北京*樊剑英(517646608) 21:45:58
    这两项是应该合并加在一起.
    北京*樊剑英(517646608) 21:46:22
    这是北京的做法

    杭州*东方亮(709625427) 21:50:25
    我是看了这本书,我们也是这个情况
    杭州*东方亮(709625427) 21:51:07
    我是边看边请教樊老师

    杭州*东方亮(709625427) 21:52:11
    樊老师还有一问题,预售时可以直接做营业税金及附加,再结转到利润
    北京*樊剑英(517646608) 21:53:34
    不好
    杭州*东方亮(709625427) 21:57:12
    我看到你书上是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附加
    缴纳时: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营业税金及附加月末如何处理
    杭州*东方亮(709625427) 21:57:55
    请樊老师指点

    北京*樊剑英(517646608) 21:58:02
    这是结转收入时的会计处理

    杭州*东方亮(709625427) 22:00:47
    哦!没仔细看,我以为是预售时的分录
    杭州*东方亮(709625427) 22:01:36
    预售时直接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 本帖最后由 税中望月樊剑英 于 2011-5-27 22:56 编辑 ]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7-7 10:43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4#
    发表于 2011-5-30 13:12:54 |只看该作者

    好事,挑问题送书!

    一个问题一本书,比较划算!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3-10-28 13:56
  • 签到天数: 2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5#
    发表于 2011-5-30 15:38:19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增长见识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5-4-14 10:35
  •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6#
    发表于 2011-5-30 17:38:04 |只看该作者
    学了很多东西。。发现自己用不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8-12 09:05
  • 签到天数: 55 天

    [LV.5]常住居民I

    7#
    发表于 2011-5-30 20:02:22 |只看该作者
    今天收到书了,P13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销售额*2%,应该是3%吧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5-22 09:17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8#
    发表于 2011-5-31 14:48:03 |只看该作者
    等书到,会仔细拜读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8-12 13:06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9#
    发表于 2011-6-1 05:56:35 |只看该作者
    支持樊老师,书已收到,好好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27 10:11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10#
    发表于 2011-6-1 10:08: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 的帖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由于房地产企业如果认定一般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适用上述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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