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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地下人防车位涉税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4-24 11:13
  • 签到天数: 48 天

    [LV.5]常住居民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5-20 09:02: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公司打算把地下人防车位拿来出租,想了解这涉及到哪些税?本人认为涉及到“房产税、营业税和附加”不知对不对,还请高手指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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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1-4 10:48
  • 签到天数: 47 天

    [LV.5]常住居民I

    2#
    发表于 2011-10-19 10:04:20 |只看该作者
    也想知道?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3-25 21:46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3#
    发表于 2012-4-6 19:40:21 |只看该作者
    了解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10-30 16:23
  • 签到天数: 34 天

    [LV.5]常住居民I

    4#
    发表于 2012-4-17 13:46:30 |只看该作者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3-24 11:16
  • 签到天数: 184 天

    [LV.7]常住居民III

    5#
    发表于 2012-5-8 14:14:43 |只看该作者
    应该是吧,大税种应该就这两个了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20-6-21 14:42
  • 签到天数: 19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6#
    发表于 2012-5-8 19:11:35 |只看该作者
    某房地产企业2009年度,出售商品房预收收入6500万元,其中,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地下车位500万元,至2009年底,该房地产企业无完工产品。该地区税务机关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5%。该企业办税人员在办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按计税毛利率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975万元。

    该企业的计税毛利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正确吗?

    二、实务解答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不论是否营利性的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扣除。

    根据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原则,地下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在开发成本中扣除,地下车位的计税收入(含出租)无计税成本匹配,预收地下车位500万元应全额计入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6000×15%=1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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