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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地下车库最新政策简答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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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3-30 11:31: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设施修建了地下车库,并将该车库转让取得收入。根据财税〔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请问,文件中所称“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是否指该车库无论是否对外销售,均一次性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而不能结转成本?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同时,该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因此,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应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所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同时不能再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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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5-30 22:51
  • 签到天数: 185 天

    [LV.7]常住居民III

    2#
    发表于 2011-3-30 12:22:38 |只看该作者
    待停车场所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同时不能再结转成本。这句话的意思是停车场所出售时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1-3-30 13:24:44 |只看该作者

    地下车库

    还要看地下车库是否有产权,如果给购买者办理了产权,不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了吧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11-3-30 19:08:05 |只看该作者
    地下车库,各税务机关平时掌握的政策尺度就有很大差异。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4-17 11:43
  • 签到天数: 715 天

    [LV.9]以坛为家II

    5#
    发表于 2012-8-22 10:06:44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4-17 11:43
  • 签到天数: 715 天

    [LV.9]以坛为家II

    6#
    发表于 2012-8-27 16:37:42 |只看该作者
    好,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10-23 15:06
  • 签到天数: 29 天

    [LV.4]偶尔看看III

    7#
    发表于 2012-8-28 16:36:43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2-22 20:05
  • 签到天数: 24 天

    [LV.4]偶尔看看III

    8#
    发表于 2012-8-28 23:10:00 |只看该作者
    看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1-5 11:53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9#
    发表于 2012-12-24 16:44:14 |只看该作者
    看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12-26 08:50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10#
    发表于 2012-12-26 09:28:55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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