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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 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解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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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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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8-5-25 16:23: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7年12月6日(本月的6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部分。
    1、总则部分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做了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法)
    2、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没有内外资企业之分,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
      简单的了解一下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实施条例对“实际管理机构”的含义做了明确,即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规定了其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
     3、总则部分统一了税率。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节扣除
    这一节对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做了明确
    (一)    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
    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税法统一了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老税法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新税法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这样扣除额也就相应地提高了.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新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注意,老税法对职工教育经费是不允许结转扣除的.)
    (三)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老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对内资企业要求在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为不超过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为千分之三.。新税法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新税法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 (如果企业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则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
    (四)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老税法对内资企业广告费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宣传费是在不超过销售收入千分之五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结转,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新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还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五)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
    条例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老税法对内资企业采取在比例内扣除的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现在对内外资企业进行了统一,公平了税负。而且为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税法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
    (六)计提专项资金的税前扣除
    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二章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新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部分做了改变: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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