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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扣除类汇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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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2-5 13:48: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收入、扣除类汇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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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2-5 13:49:22 |只看该作者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扣除类(二)

    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营业)收入”即申报表主表第1行次金额。

      例:销售(营业)收入100万,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6万,6*60%=3.6万,100*5‰=0.5万,可税前扣除0.5万,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6-0.5=5.5万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何计算扣除?

      对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直接按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扣除。此规定不适用房产开发企业,其按照【200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如何处理?

      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七点: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例:08年销售(营业)收入100万,以前年度尚未扣除余额5万,08年应可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15%=15万,(1)08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6万,5+6=11万<15万,08年实际税前扣除11万;(2)08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2万,5+12=17万>15万,08年实际税前扣除15万,余2万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房产开发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如何处理?

      对2006年1月1日前新办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至2008年度扣除,不得再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对2006年1月1日后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至新税法实施后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执行。除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其他企业2008年1月1日前发生的未予税前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不得结转扣除。

      对于房产开发企业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待市局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通知后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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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2-5 13:53:10 |只看该作者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扣除类(三)

    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理解重点:

       (1)计提依据的工资薪金总额即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可扣除数是实际发生的支出数;


       (2)正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范围,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职工福利费可直接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归属职工福利费范畴,而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在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内扣除。即超出部分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2008年1月1日前职工福利费结余、职工教育经费结余如何处理?

      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四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当年仍未使用完以前年度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例一:A企业08年工资薪金总额50万,07年职工福利费结余10万,08年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8万,08年应可扣除50*0.14=7万,08年支出8万先冲销结余10万,剩余2万,09年度发生支出时再先予以冲销。

      例二:A企业08年工资薪金总额50万,07年职工福利费结余10万,08年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20万,08年应可扣除50*0.14=7万,08年支出20万先冲销结余10万,另支出10万只能税前扣除7万,调增应税所得额3万。

      职工教育经费结余同样处理。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五点: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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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2-5 13:54:08 |只看该作者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扣除类(四)

    捐赠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捐赠支出是否就不能扣除?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即申报表主表第13行次金额。亏损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捐赠支出。

      另有规定是指:《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总局关于支持汶州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

      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组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规定:“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8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兴办企业的港奥台同胞、海外侨胞,其举办的企业向北京市港澳台侨同胞共建北京奥运场管委员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亏损企业向汶州地震灾区、第29届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等特殊规定捐赠的可全额税前扣除。

      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凭证有何规定?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4)号》,原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做好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7]222号)停止执行。

      1、纳税人捐赠时应向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索取捐赠票据,并凭该票据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向外省市公益救济性捐赠机构捐赠,除需提供《接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专用收据》还要求提供公益救济性捐赠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以确认其是否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2008年度,纳税人须凭《接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专用收据》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特殊规定:纳税人在5月19日前通过本市民政局和红十字会向汶州地震灾区的捐赠,可凭民政局和红十字会开具的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即不是《接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专用收据》也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2008年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如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谓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的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更详细的关于“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权益投资”的定义及其比例的计算方法可以参阅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财税[2008]121号明确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超过标准比例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标准比例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如何规定?

      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明确企业如果符合下述条件: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那么企业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关联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比例,应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九条规定准备同期资料(关联业务报告表二填报项目有关),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实际税负”2008年度暂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数额除以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数额后的比率口径掌握。一般掌握为低于25%超过规定比例的利息税前扣除需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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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2-5 13:54:43 |只看该作者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扣除类(五)

    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

        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税前扣除如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如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

      企业为雇员按本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资产类资产折旧与摊销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如何调整?

      折旧年限区别: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原规定5年;电子设备,为3年,原规定5年。

      预计残值区别: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原规定内资企业5%,外资企业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一点: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不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折旧。08年依据企业的会计处理,不作调整,仅对以前年度一次性调高的部分本年可调减。

      企业是否可以采用加速计提折旧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提出加速折旧申请,需要上报市局审批。本市对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有限制范围,仅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所述固定资产中第二项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而对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不于审批;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事业单位购买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可按照沪国税所〔2009〕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一)》进行备案。

      关于开(筹)办费税前扣除如何规定?

      1、在2008年1月1日前发生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可在摊销期不低于三年的时间内均衡摊销税前扣除。相当于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例:2007年发生开办费60万,会计处理一次性计入成本,税法上按5年摊销,07年已经调整增加应税所得48万,08年可调减48/3=16万。

      2、在08年发生的开办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点: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即如08年会计上已经一次性扣除作费用处理的,就作为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如08年会计上按年摊销处理的,在摊销期不低于三年的时间内均衡摊销,不能转变摊销方式。

      准备金类《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原规定中各类形式的准备金里,只有计提坏账准备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在损失实际发生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税前扣除。对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先冲减以前年度计提未使用的坏账准备余额,不足部分允许当期税前扣除。

      其他企业发生跨年度纳税调增调减额,税率发生变化,如何计算退补税额?

      企业发生的跨年度纳税调增调减额,其应纳税额统一按汇算清缴年度的税率计算,不考率税率变化因素。如房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07年按33%征收,08年如有调减,也只按25%执行调减。

      2008年有关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规定,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发文之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在2008年度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哪些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可享受税收优惠?

      经营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范围的,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应填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情况表》。

      新税法关于“企业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费用分摊”条款,属反避税条款,是否仅适用外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成本费用分摊规定,适用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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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2-5 13:56:08 |只看该作者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收入类(一)

    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

      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理解重点:从2008年起明确,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2008年7月A企业出租闲置厂房给B企业,租期2年,年租金2万元。合同约定于签订之日一次性收取2年租金,08年租金收入应以4万元确认当前收入。对于一次性收取的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具有了收付实现制的特点而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的性质。如果合同约定日未收到收入,仍应按约定时间确认收入,即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属于权责发生制的性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三点,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展开:经营性租赁承租人应按税法权责发生制原则规定,在承租期内分期扣除租金支出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应作为当期费用;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作为当期费用。例:08年签订2年的租约,租金2万元,一次性支付,但08年只能1万元作为当期费用,另1万元作为09年费用。一般采用根据租约按年分摊费用的方法。

      补偿款收入如何确认收益时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8号)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取得的未来期间因项目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助(贴)收入,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收入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项目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递延收入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二点: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2008年1月1日前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是否仍可按原税法规定确认?

        内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仍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文规定确认。即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仍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文规定确认。

        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扣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折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何种形式分回给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相应的成本费用应如何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将当年度在合伙企业所享有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份额(不论是否已作分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企业将分配所得填报在附表(十一)第9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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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发表于 2010-12-5 13:56:49 |只看该作者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收入类(二)

    收入类

        在2008 年1 月1 日前发生的尚未分期确认完的股权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捐赠所得如何处理?

        目前尚无新文件出台,暂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内资企业:在2008 年1 月1 日前发生的尚未分期确认完的上述转让所得,2008 年度仍按国税发[2004]82 号、国税函[2008]264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 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 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外资企业:在2008 年1 月1 日前以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确认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仍按财税字[1994] 第083 号、国税发[2003]127号文规定执行。外资企业在2008 年1 月1 日前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所得,仍按国税发[1999]195 号、国税发[2003]127 号文规定执行。

        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详细表述。

        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如何确认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实现时间?

        应以《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股息、红利等权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基本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分配决议为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例:08年3月购入,08年5月分红,在08年度汇缴时,因持有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所以不能享受免税。

        08年汇算清缴时以什么作为免税凭据?

        被投资企业同属本市的,则投资企业应当提供被投资单位税务部门出具的《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被投资企业属于外省市的,则投资企业应当提供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如:董事会、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减免税批文。若投资企业取得的是公开发生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股息、红利,还需提供持股时间超过12 个月的相关证明凭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因具体实施政策尚未出台,如某些医疗、养老等机构可自行对照上述7项条件,如全部符合可提请税务机关暂时作为免税收入。

        展开:1、根据沪国税所〔2009〕22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一)》的通知,减免税项目需要在年度汇缴前进行审批或备案。

        2、根据沪国税所〔2009〕23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一)》需要在年度汇缴前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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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6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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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8#
    发表于 2010-12-6 08:24:50 |只看该作者
    我来散散步的。。。。。。。。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10-4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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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9#
    发表于 2010-12-6 08:50:34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主,学习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7-12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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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10#
    发表于 2010-12-6 09:09:29 |只看该作者
    好像以前收集过类似的文件 ,不过不知道放哪了 再收集下 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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