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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作为我国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经济往来的证据,也是税务稽查和财务监督的主要依据。加强发票管理,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强化税收征管有着重要的意义。
发票也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目前还存在着少数纳税人利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这些都引起我们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
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开展日常检查,税务稽查工作中,加强对纳税人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对发现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今后依据《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国税发〔2008〕40号),对应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违法情节,最高可处1万元处罚,最低不低于500元处罚。
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普及发票的相关知识,依法实施普遍供票,鼓励纳税人和消费者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合法索取发票,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首先在重点市场制作公示牌;二是提供鉴别发票真伪的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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