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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10年4月
第八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的,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如下程序操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该物业管理区域前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拟提价的方案和方案说明;
(二)物价事务所会同行业协会专家组对拟提价方案提供咨询;
(三)由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对拟提价方案加具意见;
(四)物业服务企业将拟提价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十五日并书面征求业主意见;
(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十五日;将新的收费标准报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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