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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资讯] 两部门要求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自用住房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14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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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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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11-16 08:44: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0年11月15日 16:46杜宇新华网



      记者15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要求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
      根据通知,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部门要求,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机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应当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手续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即时备案登记。
      两部门还要求,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督促房地产销售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对购房的境外机构、个人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告知,并做必要风险提示。
      -------------------------------
      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
      建房〔2010〕18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现就加强《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的实施监管,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通知如下:
      一、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
      1、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2、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三、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机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
      1、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2、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申请购房结汇,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应当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手续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即时备案登记。
      五、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督促房地产销售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对购房的境外机构、个人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告知,并做必要风险提示。
      六、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并指导监督落实。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结汇等方面的信息,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外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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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11-18 22:06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2#
    发表于 2010-11-16 09:57:07 |只看该作者
    早上看到新闻报道,正准备上网查一下呢,这就看到了,哈哈!感谢楼主的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7-8 15:18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3#
    发表于 2010-11-25 09:00:31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的分享。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38955-1-1.html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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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3-21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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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4#
    发表于 2010-11-25 09:10:53 |只看该作者
    随他们购,但购两套以上的要征40%以上的税,他们就不会购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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