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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股权转让所得税款申报、扣缴入库地点
作者:盐河畔王越(15962946579)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的一种应纳入企业或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但是相应税款的入库地点却不完全一致。
一、居民个人转让股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这一点是与《个人所得税法》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入库地点是不一致的,一般而言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个税是在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入库的,如南通A某转让其持有的淮安某有限公司股权与上海B某,税款并不在扣缴义务人B某所在地上海入库,而是在淮安入库。
二、非居民个人转让股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新加坡居民转让其在中国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收益,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中国税务机关有权征税: (一)被转让公司股份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组成; (二)新加坡居民在转让其中国公司股份行为发生前十二个月内曾直接或间接参与该中国公司至少25%资本。”因此应首先确定是否适用税收协定的优惠政策,其次如果中国税务机关有权征税,则该笔税款入库地点依然为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
三、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如果转让的系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则中国税务机关有权征收相应所得税款,但是入库地点在哪里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5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泉州市丰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各自转让武宣县盘龙铅锌矿有限公司的相关股权所取得的所得,应在各自企业登记注册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南通A公司转让淮安某有限公司股权给上海B公司,则纳税地点在南通。
四、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同样首先确定股权转让所得来源地,其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扣缴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七条也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交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如某外国企业转让淮安有限公司股权与上海某公司,则此笔税款由上海某公司扣缴在上海入库。
但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以及股权转让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则根据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也应由非居民企业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七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比如美国A公司转让淮安公司股权给上海某公司,上海某公司未履行扣缴义务,则由美国A公司到淮安申报缴纳入库,如果转让给新加坡某公司,鉴于双方均系非居民,则依然由A公司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到淮安申报缴纳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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