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擦汗 2017-9-30 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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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是施工企业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对于合同收入的确认时间,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了3种:
1、施工期较长、施工期跨越了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
2、在以前会计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在合同完工的当期确认收入;
3、能确认补偿费用(即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发生的当期。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建造安装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完成合同、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显然,对合同收入的确认,建造合同准则与相关税法规定存在着时间上和金额上的差异。举例说明如下:某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万元的建造合同,工程已于2002年7月3日开工,到2003年12月10日完工。该合同在2002年末预计总成本为80万元,2002年末实际发生的成本为20万元,双方实际按工程进度分段结算工程价款,2002年结算金额共计15万元,实际收到的结算价款为15万元,营业税税率为3%(不考虑教育费附加等税金)。该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2002年:
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200000
贷:应付工资、原材料等20000.
2、记录已结算的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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