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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如何掌握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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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0-7 08:58: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如何掌握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作者:毕君业 

    --------------------------------------------------------------------------------

    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时,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管理一直是困扰税务机关的难题。2010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并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省局在7月转发了该文件(吉地税函〔2010〕47号)并作了补充规定。下面结合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谈谈如何掌握:

    建筑企业的类型,一般情况下应该是有资质的一个独立核算的企业。也有集团公司,下设分公司,即: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当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工程时,如果不设立分公司,就要设立“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纳税人取得的施工收入应纳的营业税要在属地缴纳,在属地开具发票,同时按规定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下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才可以回机构所在地汇算缴纳。

    一、如何开具《外管证》

    原则上企业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管辖范围确定,如果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管辖,应当在国税开具。否则,在地税开具。具体如何开具可按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要求填开。《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超过180天的由纳税人回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开具。

    纳税人应将《外管证》在施工地进行施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二、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对总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施工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确定的比例向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剩余部分回总机构汇总缴纳。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上述(一)的方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项目部不能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规定的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依征管范围按照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不能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有效证明的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也就是,独立核算的建筑企业,在外地设立项目部,凭《外管证》向施工地按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我省境内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及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地区(县、市)设立的项目部,对未提供《外管证》的项目部,按下列方法管理:

    1、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法责令其限期补办。

    2、逾期仍未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将其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A、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就在查实征收企业所得税。

    B、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吉地税发〔2008〕31号文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项目部预缴后如何处理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就地预分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2010年9月15日

    [ 本帖最后由 风月无边 于 2010-10-7 09: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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