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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总包方支付给分包方的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是否允许在总承包人的营业收入中扣除?
2010-08-02 [来源]流转税管理处
问题:总承包人承揽一项工程6000万元,分包给A公司2000万元,另支付给A公司提前竣工奖200万元、材料差价款100万元,问:按照新营业税条例的规定,总承包人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是多少?因为旧条例规定是扣除支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新条例规定是扣除支付给分包人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总承包人支付给A公司的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是否可以从总承包人的营业收入中扣除,缴纳营业税?
答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总承包人支付给A公司的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可以从总承包人的营业收入中扣除后,缴纳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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