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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解析(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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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8-5-11 13:24: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企业所得税分立模式下的弊端
    我国以往企业所得税实行区分内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分别征收的税制,即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此种形式上适用的不同必然伴随着实质内容适用的不同,而实质内容的不同则主要体现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前扣除政策的巨大差异。应该说在确立此种分立模式的当初,即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以促进经济发展,对外资企业采取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实践证明是有必要的。但是在经过20多年的发展之后,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与国际经济的接轨、交流更加密切,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管是在国内市场还是在国际市场都将处于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压力之下,在这样一个新的形势下,我们看到一方面之前确立分立模式的初衷——吸引外资以促进经济发展已经可以由其他相关条件或将来创造相关条件来实现了,比如稳定的政治局面、持续的经济发展势头、优良的投资环境等等;另一方面此种对内资、外资企业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本身所具有的弊端却不断显现出来,将严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此些弊端可简要归纳如下:

    1.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巨大,以致削弱内资企业竞争力、危及内资企业生存。原因即在于以往两套税制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对外资企业偏松、对内资企业偏紧,使得内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远远大于外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这一问题在我国未加入世贸组织之前,由于外资企业尚受到其他相关法律的限制、内外资企业竞争并不激烈,因此并未突现,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开放的力度日益加大,外资进入的种种限制,诸如地域限制、市场准入限制、股权份额限制等等逐步被取消,上述问题使得内资企业将真正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1]
    2.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漏洞,以致扭曲企业经营行为、造成财政收入减少。比如,有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在优惠期结束前不是撤资就是改头换面,注册新企业,将原企业业务注入新企业,照常享受政策优惠,继续钻政策的空子,并让原企业“亏损”歇业或直接注销;[2]而另一方面不少内资企业大肆效仿外资企业避税,许多假外资企业也应运而生,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通过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从而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普惠制税收优惠政策影响我国利用外资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由于我国以往在涉外税收上实行以区域性优惠为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种具有普惠制性质的优惠政策,一方面加剧了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由于其更多体现的是规模刺激、而缺乏规模结构引导力,使得其并没有对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产生明显的引力作用,反而为那些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不高的投资项目带来大量利润,[3]甚至一些外国企业把污染重、能耗高的产业转移到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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