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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权责发生制看上去很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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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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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8-18 19:22: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中有“以权责发生制以核算基础”的规定,2008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也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的规定,这一下许多会计们认为权责发生制成了会计核算“金科玉律”,甚至成了“不二法门”的唯一。但是我经过长期仔细研究了《企业会计准则》(尤其是2008年会计准则讲解)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精神之后,我认为:根据收入和费用具有不同的特点,会计上对收入和费用实行“以权责发生制基础为主、收付实现制等几种基础并存”核算原则;而税法上对收入费用分别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或者权责发生制。
    所以我认为:尽管权责发生制是当前绝对主流的会计确认基础,但是权责发生制“看上去很美”的。在这里我就简单地分析一下为什么说权责发生制“看上去很美”的原因
    权责发生制即应收应付制,是以应收和应付作为标准来确定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凡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是否已经收入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而不属于本 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已经实际收入和付出,都不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这种方法不考虑实际收付的发生时间,而考虑收入和费用应该由哪个对象和哪个期间负担。这样收入就可能对应应收账款,当期所收的现金可能是以前赊销的回款。费用就也会出现先预提后支付和先支付后摊销的情况。
    与权责发生制对应的是收付实现制,即实收实付制,是以货币资金的实际收、付作为标准来确定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本期实际收入或付出的款项,不论是否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这种方法不考虑收入和费用应该由哪个期间负担,只考虑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时期,哪个期间发生就作为该发生期间的收入或费用。这种方法不会出现未收就确认为收入的情况,回款全部作为回款期的收入。费用也不用不着预提和摊销,而是发生时直接作为发生期的费用。
    现在普遍的观点认为企业应实行权责发生制,而且这早已为国家会计财务制度所确定的。在账务处理理论中,收付实现制几乎已被彻底否定。
    也可能有人会说,现在的财务制度也考虑了收付实现制啊。在企业上报的财务报表中就包括现金流量表。这话似乎有一定道理,但其他两个主要报表及其附表是按权责发生制编制的,且占了绝对主流。现金流量表专业性很强,对会计的专业水平要求很高。会计报表使用者想看懂它更是不容易。另外,其描述的角度是现金的流入和流出,而并没有从收入和费用的角度来描述。很难说两种描述角度的结果能完全一致。
     对企业而言,收入和费用的发生是有不同的特点的。收入对企业是激励因素,是企业追求的目标。为了扩大收入,很多企业都采用了赊销策略。按应收账款确认的收入计算的利润很浮虚,账面赢利,实际很多根本没有实现,这样可能造成企业现金流转困难。费用对企业是保健因素,很多企业的大部分费用都是在发生时当时支付,提前支出的费用无法挽回,滞后支出的费用很多是针对国家和个人的,比如应交税金、应付工资等,发生的可能性相对又比较确定。因此,赊出去的不见得真是企业的收入,但是该项花费的却相对比较确定。所以,对收入和费用采用同一的会计原则并不见得合适。
    到底应采用哪种做法,不但应考虑会计对象的特点,而且还应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应采用符合会计对象特点,并有助于企业生存、发展的会计原则。我们知道,有一种会计原则叫谨慎性原则,企业会计处理应从谨慎性出发,谨慎性原则有助于企业生存、发展。谨慎性原则越来越受到国家法规制度和会计界人士的重视。因此,我们在确定到底是采用权责发生制,还是采用收付实现制,还是将二者有机地结合,应从谨慎性角度进行考虑。
     
    从目前其他国家的改革实践来看,许多国家在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同时并未摒弃收付实现制,而是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选用了“一种基础为主,几种会计基础并存的格局”。例如美国联邦政府的一般按修正权责发生制或完全权责发生制确认,各州政府的会计系统则采用了现金基础和修正权责发生制基础。法国政府会计采用了三种会计基础确认收支:现金基础,承诺基础:收入在收取时记录,而无论是否兑付,以及规定追加期不超过两个月的修正现金基础。除美国和法国外,其他许多国家也采用了混合会计基础。

    我国在采用权责发生制为会计基础的同时也没有放弃收付实现制。在财政部各种会计政策解释和国家税总的文件中可见一斑,“一种基础为主、几种基础并存”格局也是我国当前的会计政策。
    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各有利弊。从理论上讲权责发生制比收付实现制似乎更有道理,其计算的损益更正确,更易被人们所接受。但是,理论毕竟是理论,事实上从谨慎角度看存在很大的弊端。大家知道,一直以来三角债问题都在困扰着企业。很多企业应收账款很高。按照权责发生制赊销出去的应收账款确认为收入,也即根本没有收回来的款项早已被确认为收入,这就是不谨慎的表现,有违谨慎性原则。而且企业还要为此付出一定的税金,这样更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会造成企业现金流转困难,这样的财务处理就显得更加不谨慎。另外,这也是假账的成因之一,企业生存危难时,可能就会挺而走险。通过应收账款确认收入,也是很多企业操纵利润的方法。企业通过编造赊销以调高利润,这是很多上市公司虚增业绩的造假手法。
    两个利润相同的企业,一个是全部收回现金,另一个全部为应收账款,那么两个企业的“利润”还能“相同吗”?不要以为赊出去的就是收入了,收到的才真是收入。很多企业看似收入很高,但真正实现的又有多少?表面赢利,实际亏损,现金流严重不足,这就是收入用权责发生制确定带来的弊端。所以我认为主张收入的确认应实行收付实现制(在这方面税法比较人性合理,一般当企业没有实际收入没有能力纳税时,可以延迟确认收入)
    对于费用的确认,仍应实行现行的权责发生制(在这方面税法是这样做的)。费用的发生多数是本期支付,需要预提和待摊的费用一般并不很多。而且一般而言,这些非本期支付的费用该早付的不能晚付,能晚付的到时也得付。毫无疑问,待摊费用不存在不确定性。预提费用虽然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其不确定性相对较小。所以,各期分别确认其费用会使利润计算更正确,这也是谨慎性的体现。
    可能有人会认为,这样对收入和费用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有碍配比和公正。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但别忘了配比原则也是人定的,当它的确定给很多表面利润高而实际却运转不开的企业带来困难时,是否该改一改?有些理论就是这样,看起来很有道理,但未必符合实际。话说回来,好的理论到了实际工作中该变通的也得变通,只要不违反会计规定的原则。
    根据收入和费用具有不同的特点,我认为对收入应实行收付实现制,对费用应实行权责发生制。这种做法不但对会计信息阅读者是有利,而且还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是谨慎性原则的最好体现。也是会计准则原则和精神(会计准则只是把这个选择给与了会计职业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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