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8 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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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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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分析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的两种方法
土地增值税税率较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有较大的影响,相关的纳税筹划就显得尤为必要。下面介绍两种筹划方法,并举实例加以分析。
一、转换房产形式进行纳税筹划
1、按照建立方式分别核算进行筹划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对于纳税人既建立普通标准住房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确定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住宅不能适用这一规定。因此,要根据建房方式分别核算,以便享受税收优惠。
例1:某房地产公司转让普通标准住宅所取得的收入为900万元,其扣除项目金额为800万元,转让豪华别墅所取得的收入为1500万元,其扣除项目金额为1000万元。
①合并核算增值额
增值额=900-800+l500-1000=600(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600÷(800+l000)=33.33%.
土地增值税税额=600×30%=180(万元)。
②分别核算增值额
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900-800=100(万元)。
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100÷800=12.5%<20%
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豪华别墅增值额=1500-1000=500(万元)。
豪华别墅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1500-1000=50%.
土地增值税税额=500×30%=150(万元)。
两种方式进行比较,第二种方式比第一种方式少缴30万元的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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