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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社会保险费知识简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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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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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8-5-7 12:09: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养老保险费是指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按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费用。     养老金是退休人员领取的退休待遇。     养老保险基金是职工和企业按国家规定向养老保险社会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基金除按规定计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外,余额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国家的政策统筹管理和使用。     缴费基数(缴费工资)是企业依据政策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所依据的工资总额,和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所依据的个人工资、奖金等收入。     缴费基数不包括职工工资、奖金等收入以外的社会保险、职工福利。     对缴费基数的特殊规定是: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时,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0%时,只按社会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计发基数是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计算发给待遇的数量依据。一般以职工个人的工资为依据。目前只适用于计发病假待遇、“老人”的离退休金、“中人”的基本养老金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和工伤保险的某些待遇。特别规定是: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75%时,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75%为计发基数。在计发某些工伤待遇时另有规定。     视同缴费年限有两个实际含意。一是职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工作时间,叫工龄。二是在建立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之后、没有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的工作时间。     养老保险手册,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之后,国务院于1991年6月26日,以国发【1991】33号文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其中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所记载的缴费额,并不影响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数额。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5年5月1日,国务院以国发[1995]6号文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1997年7月1 6日,国务院以国发【1 997】26号文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重申了国发【1995】6号文的改革目标,并明确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入额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个人缴费比例逐渐增加到8%,企业缴费逐渐减少到3%。同时再一次明确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存储额,成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工作、之后退休(即:俗称的“中人”)的职工的基本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他们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则全部由“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存储额用完后,由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职工按时缴费的时间叫“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即使职工被企业开除或被劳动教养和判刑后,也应该承认。在他们符合退休条件后,作为养老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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