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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向你请教个问题。我公司现在也在进行清算,不过不是事务所的,是稽查局的。现在碰到个问题,就是当地县政府根据我们销售收入缴纳的税金,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政府奖励)。现在税务机关要求我们并入销售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我的意见是不并入销售收入,根据财税 2008 151号规定,对于这块收入,应该并入当年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税务人员又提出一个意见,就是扣除土地成本,因为这块政府奖励是当年公司为该县防洪堤建设,政府而给予的土地优惠。我提出二点、一、土地转让合同是原价,就是没扣除的,土地款发票也是全额的,而且跟政府签的合同也没提到这一点,二、如果扣除了土地成本,加计扣除也少了,增值额也多了。请教老师,这块收入是否并入销售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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