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一开发项目用地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记入开发成本还是管理费用呢?我们现在做的账务处理是记入开发成本,因为这样的话,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作为享受加计扣除20%的基数。我们的核算方法正确吗? 答:你单位的核算方法是不正确的。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单位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该记入管理费用。1993年1月财政部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3〕2号)对“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规定是:本科目核算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等。 土地增值税法规也未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项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