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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一] 注税《税法一》第一章知识要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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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5-23 08:39: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一章

    1、税法属于制定法不是习惯法,是义务性法规,不是授权性法规,是综合法,不是单一法。

    2、税法的基本原则:


    三大主义一项原则:1)税收法律主义
    课税要素法定
    课税要素明确
    依法稽征
    2)税收公平主义


    3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税收法律义与税收合作信赖主义有一定的冲突


    4
    )实质课税原则

    3、税法的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6)程序优于实体

    4、税法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失效:以新法代替旧法(常见);直接宣布废止;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5、税法的解释:具有专属性;具有法的权威性;具有针对性;效力普遍性和一般性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
    是事后解释,可做为判案的依据;


    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共同做出的解释,可做为判案的依据;


    行政解释:不能做为判案的依据

    6、税法解释: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

    7、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是横向关系;税法是完全对立的双方;是纵向关系


    民法适用于民事诉讼,调解,税法一般税务复议


    民法以民事手段为调整手段,承担的是民事责任,税法调整手段具有综合性,更多是行政处罚与刑罚手段。


    民法体现的主体双方的意愿,税法体现的国家单方面意志。

    8、申请退税权:税务机关发现的,在十日内退还,如纳税人从缴税三年内发现的,可要求退还税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利息。

    9、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1
    )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变化;


    2
    )经营或财产情况变化;


    3
    )税力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4
    )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5
    )因不可抗力的破坏。纳税人重大财产损失,停产减产的

    纳税主体

    负税人与纳税人,代扣代缴人,代收代缴人,代征代缴人,纳税单位


    课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征税的目的物,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1)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的主要标志,2)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3)其他要素的内容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质的方面

    计税依据

    税基,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价值形态(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一致)实物形态(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不一致)===量的方面

    税目

    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税率

    是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和灵魂。


    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通常情况下,实际税率低于名义税率;

    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在比例税率下,边际税率等于平均税率。


    在累进税率下,边际税率往往大于平均税率。

    10、减免税:


    1
    )税基式减免: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弥补亏损。


    2
    )税率式减免:重新确定税率,零税率等


    3
    )税额式减免: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另定减免额

    11、税款的征收


    1
    )退税,有欠税的,先抵欠税,不欠税的,可以留抵下期。


    2
    )追征:因税务机关的原因,3年内追征,不得加计滞纳金;


    因纳税人的原因,一般情况是3年,加收滞纳金,特殊情况可以到5年。


    因偷税、抗税、骗税的,无期限追征税款、滞纳金。

    12、税收保全:时间条件:在纳税期届满前与责令缴税的期限内;


    行为条件: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担保条件:责成提供担保。


    通知银行冻结相当的银行存款;扣押、查封相当的财产货物。

    13、税收强制执行:超过纳税期限,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通知银行扣划税款,扣押、查封、拍卖财产货物。

    保全与强制执行,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第一部税务规章是《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税务规章一般在发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但是涉及外汇、货币政策、国家安全的可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税务规章与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税务行政规范:不是法律的构成形式,但它是税务行政管理的依据,税务行政相对方人必须遵守。多表现为行政解释。属于非立法形式的,适用主体非特定性,是抽象的行政行为,效力的普遍性及向后发生效力。

    14、税收优先权: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优于其他债权,优于无担保债权,优于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收代位权,撤消权:对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又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以税务机关名义行使代位权,对滥用财产处分权对税收造成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撤消。

    15、国际税法:最典型的形式是“OECD范本”与“联合国范本”;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国际税收体制不应地涉外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的区位选择与企业组织形式产影响。要求位于同一国的本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在相同的税前所得情况下适用相同的税率。

    国际反避税合作的主要内容——税收情报交换

    转让定价税制的管辖对象是公司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

    16、“两税法”是我国税赋史上的重大改革,对于平稳税负,合理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巩固中央财政起到了积极作用。


    《文化娱乐税条例》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正式建立以后首次通过的的税收法律。

    《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税法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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