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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土地增值税可不可以免除问题?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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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5-13 21:15: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土地增值部分与扣除项目部分相比不超过20%,规定是不是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税???

[ 本帖最后由 kwyq168 于 2010-5-13 21: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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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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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10-5-13 21:25:18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条例》又作了补充规定与说明,即: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过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为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这些都是有关土地增值税减税与免税的规定。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0-5-13 21:34:52 |只看该作者
    谢谢飞雪了!!哈哈!!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26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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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4#
    发表于 2010-5-13 21:45:4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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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10-5-13 22:41:44 |只看该作者
    飞雪说得很对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7-17 21:05
  • 签到天数: 745 天

    [LV.9]以坛为家II

    6#
    发表于 2010-5-13 23:44:40 |只看该作者
    飞雪说得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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