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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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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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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8-4-20 17:19:04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问:企业向职工借款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纳税调增? 
    来源:中国税网日期:2008-04-11
      答: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第三十八条(二)明确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贵公司向职工借款,支付的借款利息需提供证明利息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各种有效、合法的适当凭据,按照上述规定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要做纳税调整。
      特别提醒:关于企业向职工借款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纳税调增问题,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各地对此项经济业务也做了规定,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涉税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36号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各基层局不得为贷款个人开具发票。 ”。因此,我们提醒广大纳税人,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相关规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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