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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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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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三十七条是关于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支出扣除的规定。企业因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是企业取得收入所发生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应允许扣除。所谓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我认为借款利息是指企业向其他组织、个人借用资金而支付的利息,包括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
第三十八条(二)明确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向职工借款是为了解决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职工为企业解决资金困难,借款给企业,是支持企业生产发展,只要企业税前扣除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为什么会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呢?
xiaofencpa在吗?大连真的是这样规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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