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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 分支机构设立的筹划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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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9-20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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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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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8-4-20 16:31: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两税合并以及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企业在经营、投资、理财等方面也应该相应的作出调整,以适应新税法的变化,减轻自身的税负。
      新税法强调法人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据这一规定,企业在设置分支机构时就存在着筹划的空间。《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1、采用非公司制企业形式:
      我国目前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而新税法规定,后两种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即后两种只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前两种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股东还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鉴于后两者在责任承担上要大于前两者,因此,企业在权衡自身发展前景、规模预测、市场风险等因素后,可以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以缴纳相对较少的税款。
     2、采用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形式
      新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企业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自动汇总到法人总部缴纳所得税。
      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并不是性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当然,在设施分支机构时有三个要素应当考虑:
      (1)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有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有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能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累积资金就的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2)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的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优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享有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受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3)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同时分公司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
     3、外国企业采用非居民企业形式
      新税法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适用25%的税率。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外国企业不成为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对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实行“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相结合。如果外国企业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显然税负会降低,其筹划办法如下:
      (1)外国企业应考虑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管理机构?例如,一些大型跨国企业的亚太地区总部如果设立在中国境内则将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如果不设在中国境内则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就可以按照预提所得税的低税率缴纳。

      (2)中国境内的资本控制在外国注册的企业手中,这种“返程投资”类的企业,不想成为居民企业,可以考虑增加非中国籍董事,把董事会所在地或者董事会议设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举行,也可以避免成为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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