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衰 2012-12-4 1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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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4月1日起实施 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4月1日起实施
| | | 发表日期:2010-04-06 |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该规则将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新《规则》共12章105条。其中增设了“和解与调解”制度,明确规定了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设计了程序和要求。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后终止行政复议,但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进一步吸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部分内容,较之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以下简称旧规则),新规则在以下几个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引起读者朋友的重点关注。
一、用语措辞更加规范准确
旧规则没有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概念先作解释,直接在第八条中首次出现“申请人”,按照旧规则第二条内容,只能将“申请人”理解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而后其在第十七条对申请人又作了具体说明,但显然收窄了申请人范围。新规则将“申请人”定义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变得直接明了,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对申请人的界定保持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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