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
(一)办理外汇登记
1、办理外汇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批准证书、批复文件(保税区除外)
(3)章程、合同(仅合资、合作企业提供)
(4)企业代码证
(5)公章
注:(1)、(2)、(3)、(4)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2、办理程序:
(1)企业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并提交上述材料,经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向企业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2)材料提供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实时办理。
3、注意事项:
凡是外商投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均需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
(二)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及注销
企业名称、股权、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及公司注销后,应当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1、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及注销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及注销的批复(复印件留底)
(2)外汇登记证
(3)外汇账户管理卡(IC卡)
(4)资本金账户开户核准件企业留存联、银行留存联(仅办理外汇登记注销企业提供)
(5)公章
2、办理程序:
材料提供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实时办理。
3、注意事项:
(1)由一地迁往另一地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时,应提交由原登记地外汇局出具的注销外汇登记证明文件。
(2)企业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在办理外方清算资金汇出手续时,应向外汇局申请撤消所开立的外汇账户、注销外汇登记、缴回外汇登记证;如外方无清算资金汇出的,企业需将外汇登记证、资本金账户开户核准件(企业和银行留存联)及账户余额对账单提交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3)境内公司受让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持有的股权,办理中方购买外方股权汇出手续后,若被转让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性质未变,仍然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申请办理外汇登记的变更;若被转让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的,应申请注销外汇登记、缴回外汇登记证。
(4)外商投资企业名称、股本结构等发生变化,外汇局仅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上记录相应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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