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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风云] 深交所严控创业板超募资金流向 禁止用于高风险投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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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6 08:16: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0-01-06 02:55   刘雨峰   上海证券报

      针对创业板公司超募比例迭创新高,深交所日前发布《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尤其是超募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上市公司的利益。

      据统计,即将挂牌的第五批6家创业板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约42.9亿元,超募比例达248.5%,创出新高;于去年12月25日挂牌的8家创业板公司超募比例达到208%;首批挂牌的28家公司平均超募比例约为119%。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超募现象的普遍存在对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监管层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在去年10月15日,深交所发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超募资金应同样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而且应当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准则》中,也明确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年报中,增加对上市公司持有金融资产情况的披露要求;增加对超募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要求。
      据深交所介绍,备忘录对超募资金的用途做出了严格限制,强调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对于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规定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20%,同时在审议程序上要求该议案取得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且保荐机构明确表示同意。
      同时,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切实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上市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之前,还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尤其对于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20%的,特别规定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外,对于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化、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况所涉及的信息披露及审议程序,备忘录也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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