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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税收带来的困惑
有个问题,想请大家来讨论:
2007年按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固定资产,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交企业所得税,假设“开发产品"100万元,当地税务价格按15%的利润率计算应税所得15万元,按33%的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95万元,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也是100万元,2008年以230万元的价格将其出售(不考虑折旧),资产转让收入30万元,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整个业务来看,这部分实际只有30万元收入的所得,按45万元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视乎不太合理,我认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是115万元,才能使这笔业务前后的所得趋于一致,请各位高手帮助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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