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0 1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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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63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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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施工乙方)承揽工程项目时,大都采用双包形式进行投标。中标后,由于各种原因建设企业(建设甲方)要求由甲方供应建筑材料(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等),结算款从工程决算款中扣除甲供材料部分进行结算(据称现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采用这样的方式进行结算,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采购材料,乙方你做就做,不做拉倒,人家抢着做,而合同则都是双包工程,房地产企业很可能会重复列支材料部分的成本)。由于施工方与建设方采取的是双包合同,开具工程发票时以全额开具发票,乙方也以全额入收入帐,为此甲供材料的成本因为没有发票而无法入帐,乙方开具收据冲抵甲方应收款。这个问题应当是由甲方到国税开具门市发票,缴纳增值税,则税务上好解决。问题是:甲方开具增值税,因为没有抵扣而加重税收负担,实际工作中甲方不会去开具。如乙方强行要求甲方开具可能会破坏双方的合作,据一些建筑企业讲他们不可能去要求他们开具,因为会从工程款中扣除,与其这样还不如自行开具,那增值税又是他们负担。而且由于合同法上属一方违约,但乙方通常不告,默认甲方的行为表现,而民诉行为法院不告不理。能否有其它办法,既不违反法律法规,又在实际工作中具有可行性,请大家讨论。
方案一:双方签定合同补充条款,补签合同,乙方如按扣除甲供材料的差额开票是否违反规定?
方案二:税务部门在工程发票中注明甲方供材料,开票金额按全额,并在发票中标注甲供材料款部分,乙方按差额入收入帐,甲方按差额入开发成本帐,税务部门认可。
方案三:税务部门认可白条在乙方成本列支,与此同时甲方不得列支材料成本?在一地的征管尚可控,异地就麻烦了。
其它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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