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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2010年备考重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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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2-9 21:36: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的。

    1.权利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

    (2)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

    这种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另一方的确定,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所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2.权利客体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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