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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一般来说,法人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对于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只要符合独立核算的条件,也应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应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国税发[1995]198号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不得自行确定汇总纳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就地征税并予以处罚。因此,分公司只要具备了上述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就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并且适用经营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分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经营期间形成的年度亏损在确定总公司的年度应税所得时不能抵减,其注销前形成的累计经营亏损在总公司账面反映为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账款。分公司办理清算及当地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后,总公司转销这些应收款项时是否可予以税前列支或抵减总公司的当期应税所得?是否应视同财产损失报经批准后才可抵减呢?报批时是作为投资损失还是坏账损失呢?目前尚未有相关的税收规定,但企业处置权益性投资的转让损失或利得,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并入投资企业应税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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