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658|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 收回投资时的税收筹划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12-2 14:41: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记录付费主题, 价格: 1 元本位币


企业收回投资时,处置分支机构的财产和处置于公司的股份,面临的税收会不同,筹划时应考虑以下方面


1.
收回投资时处置财产的收益由哪国征税。转让分支机构财产收益先由东道国征税,同时居住国也把收益并入总公司应税所得征收公司所得税,但允许限额抵免,所以其税负总是大于或等于居住国的税负。转让股权的收益,在有些情况下,如控股未达到标准或协定未明确规定而东道国采用销售地标准时,东道国不征税,仅由居住国征税,此时税负就为居住国的税负。所以从这方面来看,设立子公司更有利。


2.
东道国对转让财产的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有些国家的资本利得与普通所得一样纳税.但有些国家对资本利得有不同的税收待遇,其中对待出售股权的资本利得和对待出售常设机构财产的资本利得也有差别,此时,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收回投资时的实际税负就会不同。


3.
转让股权和出售常设机构所需要缴纳的其他税可能不同。转让股权可能要缴纳证券交易税、印花税,出售常设机构面临的主要是印花税、不动产移转税,进行筹划时应考虑其在东道国面临哪些税种,负担为多重。


[ 本帖最后由 西湖春天 于 2009-12-3 14:08 编辑 ]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2-5 10:09
  • 签到天数: 19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2#
    发表于 2010-2-24 12:40:1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买下来再说吧,看看怎么样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