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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解读国税函[2009]603号:契税计税依据以成交总额为基数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11-9 20:13: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者:樊剑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应当缴纳契税的行为。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批复中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如下: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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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9-11-9 20:14:21 |只看该作者
    契税计税依据以成交总额为基础,需要好好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9-15 06:49
  • 签到天数: 105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3#
    发表于 2009-11-9 20:18:17 |只看该作者
    要好好学习看看新的变化!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7-24 18:13
  • 签到天数: 159 天

    [LV.7]常住居民III

    4#
    发表于 2009-11-9 20:30:13 |只看该作者
    学习-------------解读国税函[2009]603号:契税计税依据以成交总额为基数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09-11-16 21:00:31 |只看该作者
    学习契税计税依据以成交总额为基数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7-17 14:59
  • 签到天数: 330 天

    [LV.8]以坛为家I

    6#
    发表于 2009-12-31 13:54:4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不错的帖子,认真学习一下!多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13 16:17
  • 签到天数: 36 天

    [LV.5]常住居民I

    7#
    发表于 2009-12-31 13:59:32 |只看该作者
    认真学习一下,谢谢楼主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10-1-2 17:10:31 |只看该作者
    变化好像很大,来看看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4-29 16:40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9#
    发表于 2010-1-20 23:09:17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1-6 11:19
  • 签到天数: 19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0#
    发表于 2010-1-22 10:15:32 |只看该作者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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