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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 建筑装修企业预收账款纳税义务确认时点浅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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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1-7 14:06:47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一、建筑装修企业预收工程款项营业税纳税义务确认时点

      最近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对建筑装修企业预收款项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做出了比以前更明确、更清晰的规定。《营业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显然,自2009年元月1日开始,建筑装修企业向客户收取的预收款项应作为当月营业税计税收入申报纳税。
      事实上,最近几年各级地税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建筑装修企业预收账款的纳税管理,加上建筑装修企业往往在预收工程款项时向客户开具了税务发票或由从税务机关领取的专用收据作为收款凭证,根据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以票管税、开票交税”原则,这些预收款项通常要求在收取当月并入应税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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