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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斯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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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 税收筹划:土地转让与投资入股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8-23 09:48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1#
    发表于 2009-12-30 15:29:16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8-23 09:48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2#
    发表于 2009-12-30 15:37:11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方案二中有一点应该注意的是,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点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适用。根据财税[2006]21号文,“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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