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9262|回复: 2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新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10-25 11:22: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汇算清缴期限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有关税务事项;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应注意的是:

  1、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3、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二)汇算清缴程序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3-2 10:37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2#
    发表于 2009-10-30 08:52:55 |只看该作者
    马上又要汇算了,时间过的真快啊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9-11-6 14:33:1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学习学习学习再学习,为了看贴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9-11-6 14:44:2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马上又要到年底了,学习下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5-10-1 09:37
  • 签到天数: 260 天

    [LV.8]以坛为家I

    5#
    发表于 2009-11-25 15:49:15 |只看该作者
    回复看看,新人需要多学习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7-16 15:27
  • 签到天数: 11 天

    [LV.3]偶尔看看II

    6#
    发表于 2010-3-11 15:35:09 |只看该作者
    正好路过,学习一下哦!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5-11 20:11
  • 签到天数: 18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7#
    发表于 2010-3-12 17:28:08 |只看该作者
    真的需要好好学习一下,交流交流有益多多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2-20 17:55
  • 签到天数: 9 天

    [LV.3]偶尔看看II

    8#
    发表于 2010-3-25 10:49:10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10-3-29 09:24:59 |只看该作者
    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10-4-1 11:38:25 |只看该作者
    国税总局稽查局重案组的人飘过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