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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 外管局明确外币资金池运营方式 企业委托贷款不得结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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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10-18 06:38: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昨日,外汇局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降低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门槛,明确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运营方式。与此同时,为谨防潜在风险,外汇局提出境内企业委托贷款不得结汇使用。

      企业委托贷款不得结汇

      由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用于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资金来源于其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可自由支配的外汇资金,外汇局表示,由此可能会出现外汇资本金借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渠道进行结汇,规避现行外汇资本金结汇政策的风险。

      为防范上述风险,在《规定》中明确:境内企业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若需结汇使用,境内企业应将来源于其资本金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委托贷款资金原路返回至其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结汇。

      一股份制商业银行外汇专家告诉记者,明确企业委托贷款不得结汇,可以防止部分企业借人民币升值进行套利。

      他解释说,企业贷款以及相互拆借的资金并不是企业实际收入,如果将这部分外币资金进行结汇,兑换**民币,然后等人民币升值之后,接着兑换成为相应的外币进行债务偿还,经过这样操作之后,企业实际上从中获得了一定利益。

      Fx168首席外汇分析师李骏则表示,外汇局此举能够防止企业将大量外汇收入进行结汇。目前,国家外储不断增加,外储安全问题令人担忧。据最新数据显示,截至9月末,国家外储余额为22726亿美元。

      明确外币资金池业务运营方式

      此次外汇局新规的重要改革措施之一就是,明确了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的运营方式,规范了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基本原则、业务结构、审核程序等相关内容,并明确由实施方案的受托银行(财务公司)负责进行申请及相关统计报备。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企业应依法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且最近两年内未存在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规定》明确,在委托贷款框架下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应由其中一家参与的内部成员作为主办企业,由其牵头对所有参与的内部成员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运营。而且主办企业原则上应选择一家受托银行,向受托银行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后,由受托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分局提交相关材料。

      为避免与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真实性审核方式相冲突,该《规定》在外币资金池的方案设计上明确:用于集中的自有外汇资金应“先落地,后集中”,并严格限定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等账户的收支范围,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轧差结算。

      李骏表示,现在外汇局实际上鼓励企业外汇留存,减轻国家外汇储备压力。  (作者:实习记者 曾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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